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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OTC涉嫌帮助信托犯罪的辩护思路法律视角分析

华为为啥下载不了imtoken 2023-12-08 05:07:36

加密货币场外交易涉嫌帮助犯罪,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选择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

原标题:《币圈OTC的防御要点疑助长信托犯罪》

作者:刘洋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常务委员、执业律师

目前,币圈涉嫌犯罪案件越来越受到办案机关的关注。 币圈OTC作为法币和数字货币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更容易被发现,处于整个案件的前端。 由于办案机关对货币行业的了解有限,场外交易商往往对法律一无所知。 由此导致的信息不畅、认知不畅,导致少数OTC商户“误伤”。 因此,在币圈场外交易涉嫌认可犯罪的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场外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进行无罪辩护。 考虑到是轻罪,应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对轻罪进行抗辩,争取不起诉、适用缓刑。 同时,未涉案的财产处置、维权等刑事逆向业务也贯穿于辩护工作之中。

币圈OTC行为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币圈的场外交易行为在圈内称为“场外交易”。 其本质是法币与数字货币的兑换。 ,但因为“场外交易”的习惯称呼,给办案机关造成了诸多误会。 许多办案人员不了解货币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认为场外交易行为违法、不当,有必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制问题。

一是个体商户场外交易行为合法。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币圈。 94公告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由此可见,94公告作为部门规章,规范“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禁止个人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数字货币交易,目前主流的民事裁判观点支持个人之间的法币交易,同时承认虚拟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保护民事行为。

第二,个体场外商户的“场外交易”是合法的。 所谓“场内交易”是指个人与交易平台之间的交易,“场外交易”是指脱离交易平台的个人之间的交易。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没有“场内交易”! 在94公告之前,个人和交易平台都可以进行法币交易。 例如,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买家只需向平台支付合法的数字火币,交易平台会向买家支付相应的虚拟数字货币。 这是场内交易。 94公告完全禁止这种行为,但并没有禁止个人之间的法币交易。 因此,94公告后,交易平台不能再与个人进行法币交易。 目前的交易平台普遍采用撮合机制。 例如,如果买家想要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平台会“介绍”所有想要出售虚拟数字货币的卖家给买家。 把钱转给卖家。 网上卖家收到钱后,会与交易平台确认。 确认后,交易平台会将卖家的虚拟数字货币放入买家的“钱包”。 比如,从线下的角度,买家给了卖家一笔法币; 从线上来​​看,卖家给买家一笔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全程不参与交易,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本质上交易平台没有参与其中。 因此,94公告之后,“场内交易”的概念在我国根本不存在。 个人和个人“单手支付,单手发币”没有区别,所以千万不要一听到“场外”二字就想当然地认为OTC行为是违法的。

第三,个别场外商户的行为是必要的。 “炒币”在我国是一种合法行为。 由于炒币涉及法币交易,无论是充值还是提现,都离不开个体OTC商户。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场外交易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合法的OTC商户也应该受到保护。

涉嫌帮助犯罪的币圈OTC无罪辩护思路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等协助行为支付结算被单独定罪,在刑法学界,认可罪被视为从犯的主要犯罪。 笔者认为,在辩护实践中,币圈OTC涉嫌助人作案,主要涉及“支付结算”。 主观故意犯罪,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其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会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在被诱导的情况下,如“我大概知道“这些钱的来源不当”是犯罪嫌疑人认为“没什么”但实际上可以主观判断具有犯罪故意的供述,因此,辩护人应以下列具体情况为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犯罪故意进行辩护。

一是个别OTC商户是否履行了足够的kyc义务。 个人场外商户在交易过程中,首先应明确交易对象是谁。 仅仅知道是谁是不够的,还要判断交易人和银行卡持卡人是否同一人。 在币圈实践中,通常采用视频认证的方式,即要求对方持有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视频录制。 内容通常是“本人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均为本人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合法,并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样,个体场外商户就可以确定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应该认为个体场外商户已经履行了审慎的kyc义务。毕竟个体场外商户也只是普通的个体。司法机关查询系统较多,无法进一步核实交易对方,辩护人认为,如果个别场外商户履行了kyc义务,能够在办案机构调查过程中提供对方的相关信息,应当认定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二是交易价格是否明显违背市场行情。 不少办案机构认为,个别场外商户在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往往略高于市场价,因此认为个别场外商户具有犯罪意图,这也反映出办案机构没有对OTC币圈有足够深入的了解。 首先,交易平台上的法币交易价格存在差异。 以笔者撰写本文时火币APP内法币交易价格为例,USDT最低价为6.58元,最高价为6.61元,相差0.03元。 随着公安机关对“两张牌”打击力度的逐步深入,币圈法币交易被冻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火币APP等主流交易平台推出所谓“蓝盾商户”,即kyc认证度高的商户,对于口碑好的商户,此类商户的价格会更贵,甚至0.05元高于普通平台用户。 因此,辩护人认为,只要交易价格没有明显违反市场价格,就不能以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为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主观故意。

绝大多数个体OTC商户主要从事“倒U”业务,即以低于交易平台几分钱的价格用人民币买入usdt,再以高于交易平台几分钱的价格卖出usdt。交易平台。 它叫“倒u”,它实际赚的是买卖之间几毛钱的差价。 笔者曾代理某币圈OTC涉嫌协助信托、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 一些OTC商户的成交价比市场价高出几毛钱甚至更多。 法院很难​​接受不知道对方资金来源不合法的借口。 毕竟,一个正常的场外交易商应该知道市场行情,一个正常的交易对手不能无缘无故地“送钱”。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既然可以在交易平台撮合交易,为什么还要在场外找场外商户,认为场外商户有犯罪意图? 其实很大程度上,这也是币圈的无奈之举。 通过数字货币交易,目前的法币交易,尤其是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过程极为普遍。 有人统计过,冻卡率在30%以上,这是一个非常夸张的数字。 ,要想不被轻易冻结,只能在市场外寻找更熟悉、更可靠的OTC商户进行交易。 即使这些OTC商户的价格略高于交易平台的价格,为了保险起见,您也只能选择这个选项。 毕竟,如果有便宜的靠谱商家,谁会选择更贵的呢? 因此帮买usdt涉嫌帮信罪,如果交易价格与市场行情没有严重偏离,不能因交易价格与市场行情略有偏差而主观上认定个别场外交易商户具有犯罪故意。

三是查看是否需要对方的转账银行卡。 以出售usdt为例。 作为个体场外商户,除了交易价格,最关心的就是对方的钱来源是否合法,交易会不会导致卡被冻结。 因此,绝大多数个体OTC商户最怕的就是收黑钱。 目前业内普遍的交易习惯是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交易流水。 如果交易流水少于一个月,通常交易不会继续。 光有交易流量还不够,还需要对方先用银行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再用微信提款到银行卡,才能证明这张卡是“活卡”,并同时识别对方微信信号是否有异常,只有上述交易隐患全部消除,个别OTC商户才敢继续进行法币交易。 如果犯罪嫌疑人完成了上述所有工作,如何认定其具有套取黑钱的主观故意? 怎么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清偿的行为呢?

第四,交易金额的大小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无关。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个别场外商户交易金额过大,存在主观违法行为。 其基本逻辑是,个别场外商户不顾资金来源进行如此大额交易,不符合客观逻辑。 本质上,币圈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持有大量虚拟货币资产的玩家众多。 还有很多“万钱币”。 要知道一万个比特币的价值大约是30亿元人民币。 购买矿机、交电费、给员工发工资等,都需要将大量的虚拟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而大额交易在币圈OTC广泛存在,交易金额大小无法确定。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主观犯罪故意的因素之一。

币圈OTC疑助推信托犯罪及轻微犯罪辩护思路

由于协助信托罪属于轻罪,刑期只有不到三年,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轻罪辩护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例如,辩护人认为,从被强制措施人员的构成、现场扣押物品的情况、电子证据的收集等方面来看,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较为全面。 嫌疑人受到了更严厉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清楚。 除了帮助相信犯罪本身外,还应着重解释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查找相关法律法规。 更好的“出路”。 币圈绝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部分犯罪嫌疑人极端偏激,一味抗拒侦查、虚假供述,错失取保候审或不批捕的机会。 惩罚。 对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在会见过程中制作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的详细会谈笔录,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态度在办案机构的笔录中得到很好的表达。 此外,要与犯罪嫌疑人确定违法所得数额,积极退还赔偿金。 在报批批捕时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往往可以得到“不逮捕”的结果。

币圈OTC犯罪涉案非涉案财产等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5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问题研讨会上,笔者介绍了币圈的相关案例,判断办案机关在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方面会越来越积极。币圈。 追缴力度也会加大。 202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第四检察室主任郑新建在会上表示,“互联网黑灰色产业已经形成生态,不断为网络犯罪‘输血养粮’,成为网络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在打击和控制网络黑灰生产时,一是突出处罚重点帮买usdt涉嫌帮信罪,切断利益链条;二是强化财产适用三是结合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推进综合治理。”其中,适用问题突出了财产处罚。 然而,“杀钱断血”极易被地方办案机关当作一把利剑,对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进行超出合理限度的查封、冻结、罚款等。 . 此前,币圈的多份刑事判决书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词及部分涉案财物为合法财物的辩解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2020)苏09行终488号刑裁定书显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波的合法财产认定存在问题。经查,陈波未提供其合法持有的700余万元的相关线索。此外,plustoken平台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平台,投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应作为传销犯罪财产予以没收。

在笔者所代理的币圈相关案件中,个人合法财产被过度冻结、查封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也对维权者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即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争取个人合法财产。 侦查、没收、冻结甚至没收是刑事案件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德衡刑委安健律师将其概括为“刑事逆向业务”。 这种法律服务需求在币圈尤为重要。 究其原因,部分办案机构在币圈办案时戴着有色眼镜,先入为主认为只要是币圈案件,就没有合法财产,即使嫌疑人能证明是合法的财产,它仍然是“罚款”。 .

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会收集大量针对嫌疑人合法财产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证明相关数字货币为个人合法财产。 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从事交易以赚取数字货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交易所发送电子邮件来检索交易所上的所有交易记录,并将交易过程用法律语言系统地表达并提交。 办案机构。 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投资一级市场获取巨额利润。 这就需要主动联系项目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获取一进一出链的聊天记录、投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 . 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投资矿机获得数字货币。 他们需要调取矿机购买合同、矿机运维合同、矿机维护记录、电费支付记录、数字货币产出记录等,辅以相关聊天记录等内容来证明数字货币的产生过程在合法资产中。

实践中,即使上述所有证据都能取得并提交给办案机关,但仍难以及时解封,仍存在被罚款、没收的风险。 因此,需要证明个人合法资产中的数字货币与涉嫌犯罪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个人合法财产不用于资助犯罪活动。 在论证过程中,需要对具体罪名和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结语

币圈OTC涉信托犯罪屡见不鲜。 由于信托犯罪本身就是轻罪,不少犯罪嫌疑人已经放弃寻求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基于此类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首先要做的是通过面谈了解犯罪嫌疑人。 是否存在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准确选择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方向,既不能一味地为轻罪辩护,使不该犯罪的当事人背负终生前科,更何况是一味的无罪辩护,刑事辩护向当事人关闭了不批准逮捕和酌情不起诉的两扇大门。